新法律、新机关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以及投资登记职能移交财政厅,使许多旧指南不再适用。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以及投资登记职能移交财政厅,使许多旧指南不再适用。
建议书中的规模、产能、用地和进度必须与实际建造的工厂一致。
根据规模、行业和地点,部分项目须先获得投资主张批准。
为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供建筑规模、初步布局和施工进度。
确认向工业园管委会还是财政厅申请,以及是否宜选择第28条特别程序。
IRC所用方案直接成为第4阶段设计和报批的输入,无需返工。

第3阶段 约15天
外国投资者的项目,或外国投资者持有50%以上注册资本的企业的项目,须取得投资登记证。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内的项目由各区管理委员会办理;区外项目由省财政厅办理(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7条)。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项目可选择特别程序:以承诺满足条件、标准和规范的书面文件,代替环境影响评价、建筑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批等部分手续。需要投资主张批准的项目不适用(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8条)。
具体资料以现行《投资法》实施细则为准。
根据规模、行业和地点,部分项目须在核发投资登记证前取得投资主张批准。资料通常包括:
外国投资者的项目,以及外国投资者持有50%以上注册资本的经济组织的项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6条)。
工业园、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内的项目由其管委会颁发;区外项目由省财政厅颁发(第27条)。
投资者承诺满足条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代替环境影响评价、建筑许可、消防设计审核等部分手续。不适用于需投资主张审批的项目(第28条)。
投资登记证
请告诉我们项目是否位于工业园内、所属行业及外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