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我们面向工厂和仓库项目的消防系列第一篇,回答三个问题:哪些工程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谁审查什么、消防警察的审查如何进行。主要依据为第 55/2024/QH15 号《消防与救援法》(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经第 118/2025/QH15 号法律和第 135/2025/QH15 号《建设法》修订;2026 年 3 月 23 日合并文本 58/VBHN-VPQH)、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和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1. 设计须涵盖 7 组要求
《消防法》第 16 条第 1 款要求项目和设计提供以下消防安全方案:
- a) 防火间距;
- b) 消防救援道路、场地和空地;
- c) 疏散通道;
- d) 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防止火灾蔓延;
- đ) 防排烟;
- e) 消防用电系统;
- g) 消防设备和系统。
在技术层面,上述要求主要规定于建筑与工程防火安全国家技术规范 QCVN 06:2022/BXD(随第 06/2022/TT-BXD 号通知发布,2023 年 1 月 16 日起施行)及第 1 号修改单:2023(第 09/2023/TT-BXD 号通知,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了合并文本 92/VBHN-BXD。
2. 哪些工业工程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清单载于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附录 III,已由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III 替换。工厂项目常见的适用项目如下:
| 项目 | 工程类型 | 审查门槛 |
|---|---|---|
| 9.d | 设有火灾爆炸危险等级 A、B 生产厂房的工业生产工程 | 体积 7,000 m³ 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m² 以上 |
| 9.d | 火灾危险等级 C 的生产厂房 | 体积 15,000 m³ 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m² 以上 |
| 9.d | 火灾危险等级 D、E 的生产厂房 | 体积 30,000 m³ 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0 m² 以上 |
| 10 | 存放火灾爆炸危险等级 A、B、C 货物的仓库 | 体积 15,000 m³ 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m² 以上 |
| 9.b | 发电厂;变电站 | 110 kV 及以上变电站 |
| 7 | 办公楼 | 7 层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m² 以上 |
| 11 | 工业区、工业集群技术基础设施 | 不限规模 |
| 12 | 室内汽车和摩托车停车场 | 总建筑面积 2,000 m² 以上 |
附录 III 的要点:总建筑面积按项目中最大的建筑物计算。低于门槛的工程,如与须审查的工程共用自动火灾报警或自动灭火系统,其报警和灭火部分须接受审查。

3. 谁审查什么?
《消防法》第 17 条按内容(第 16 条第 1 款各项)和设计阶段划分审查职责:

| 审查主体 | 内容 | 时间 |
|---|---|---|
| 投资决定人(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 | a–đ 项(间距、通道、疏散、耐火、防排烟);对于未经建设专业机关审查的可行性研究,审查第 16 条第 1 款全部内容 | 项目审查时(第 17 条第 1 款 a 项);结果采用PC13 表格(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第 8 条) |
| 国家建设专业机关 | a–đ 项 | 并入其所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第 17 条第 1 款 b 项;经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修订的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第 6 条) |
| 消防警察 | e 项和 g 项:消防用电系统;消防设备和系统 | 技术设计或施工图阶段(第 17 条第 1 款 d 项) |
| 投资者 | 基础设计之后阶段设计的 a–đ 项(建设专业机关不审查时) | 技术设计或施工图阶段(第 17 条第 1 款 đ 项) |
4. 消防警察审查
附录 III 所列工程须经消防警察设计审查,但临时工程、按特别投资程序实施的工程和国防军事工程除外(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第 9 条第 1 款)。审查内容包括(第 9 条第 2 款):
- 火灾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探测器;
- 灭火系统、灭火器和移动式消防设备;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语音疏散系统;
- 基本破拆工具;过滤式和自给式呼吸器;
- 消防电源:向消防系统、排烟、正压送风、消防电梯、防火卷帘和防火门供电。
时限(第 9 条第 6 款):自收到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最长 6 个工作日;国家重要项目或 A 类项目的工程最长 10 日。审查结果为PC12 表格(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规定的新表格)审查文件,以及加盖 PC14 表格印章的图纸。材料可窗口递交、邮寄或网上提交;网上提交在 8 个工作小时内确认受理。
5. 何时须重新审查?
设计变更、改造或用途变更导致以下情形的,须重新进行消防警察审查(第 9 条第 3 款):
- 改变报警或灭火原理、灭火剂或消防泵规格;
- 更换或增设报警或灭火系统。
此时警方仅审查变更部分。
6. 与施工许可证及开工的衔接
- 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后方可开工(《消防法》第 17 条第 3 款)。
- 须进行消防审查的工程须取得涵盖消防的建设设计核查(2025 年《建设法》第 26 条第 5 款),许可机关将许可图纸与通过消防审查的设计进行比对(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第 54 条第 6 款)。
完整材料清单请参阅消防(二):审查与验收材料清单。
法律依据
| 文件 | 颁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备注 |
|---|---|---|---|
| 第 55/2024/QH15 号《消防与救援法》 | — | 2025年7月1日 | 经第 118/2025/QH15 号和第 135/2025/QH15 号法律修订;2026 年 3 月 23 日合并文本 58/VBHN-VPQH |
| 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消防与救援法》 | 2025年5月15日 | 2025年7月1日 | — |
| 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修订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及相关议定 | 2026年9月8日 | 2026年9月15日 | — |
| 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III: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 | — | — | — |
| 第 135/2025/QH15 号《建设法》 | 2025年12月10日 | 2026年7月1日 | 第 43 条第 2–3 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建设法》中有关建设活动管理的内容 | 2026年6月19日 | 2026年7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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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依据 2026 年 10 月 25 日有效法律文件编写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越南语法律文本为权威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