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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一):厂房、仓库的消防设计与设计审查

附录三规定的甲至戊类生产厂房及仓库审查门槛、各项内容由谁审查,以及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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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一):厂房、仓库的消防设计与设计审查
本文内容
  1. 1. 设计须涵盖 7 组要求
  2. 2. 哪些工业工程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3. 3. 谁审查什么?
  4. 4. 消防警察审查
  5. 5. 何时须重新审查?
  6. 6. 与施工许可证及开工的衔接
  7. 法律依据
  8. 咨询您项目的法律路径

这是我们面向工厂和仓库项目的消防系列第一篇,回答三个问题:哪些工程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谁审查什么、消防警察的审查如何进行。主要依据为第 55/2024/QH15 号《消防与救援法》(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经第 118/2025/QH15 号法律和第 135/2025/QH15 号《建设法》修订;2026 年 3 月 23 日合并文本 58/VBHN-VPQH)、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和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1. 设计须涵盖 7 组要求

《消防法》第 16 条第 1 款要求项目和设计提供以下消防安全方案:

  • a) 防火间距;
  • b) 消防救援道路、场地和空地;
  • c) 疏散通道;
  • d) 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防止火灾蔓延;
  • đ) 防排烟;
  • e) 消防用电系统;
  • g) 消防设备和系统。

在技术层面,上述要求主要规定于建筑与工程防火安全国家技术规范 QCVN 06:2022/BXD(随第 06/2022/TT-BXD 号通知发布,2023 年 1 月 16 日起施行)及第 1 号修改单:2023(第 09/2023/TT-BXD 号通知,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了合并文本 92/VBHN-BXD。

2. 哪些工业工程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清单载于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附录 III,已由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III 替换。工厂项目常见的适用项目如下:

项目工程类型审查门槛
9.d设有火灾爆炸危险等级 A、B 生产厂房的工业生产工程体积 7,000 m³ 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m² 以上
9.d火灾危险等级 C 的生产厂房体积 15,000 m³ 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m² 以上
9.d火灾危险等级 D、E 的生产厂房体积 30,000 m³ 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0 m² 以上
10存放火灾爆炸危险等级 A、B、C 货物的仓库体积 15,000 m³ 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m² 以上
9.b发电厂;变电站110 kV 及以上变电站
7办公楼7 层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m² 以上
11工业区、工业集群技术基础设施不限规模
12室内汽车和摩托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 2,000 m² 以上

附录 III 的要点:总建筑面积按项目中最大的建筑物计算。低于门槛的工程,如与须审查的工程共用自动火灾报警或自动灭火系统,其报警和灭火部分须接受审查。

消防(一):厂房、仓库的消防设计与设计审查, 图 13

3. 谁审查什么?

《消防法》第 17 条按内容(第 16 条第 1 款各项)和设计阶段划分审查职责:

消防(一):厂房、仓库的消防设计与设计审查, 图 12

审查主体内容时间
投资决定人(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a–đ 项(间距、通道、疏散、耐火、防排烟);对于未经建设专业机关审查的可行性研究,审查第 16 条第 1 款全部内容项目审查时(第 17 条第 1 款 a 项);结果采用PC13 表格(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第 8 条)
国家建设专业机关a–đ 项并入其所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第 17 条第 1 款 b 项;经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修订的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第 6 条)
消防警察e 项和 g 项:消防用电系统;消防设备和系统技术设计或施工图阶段(第 17 条第 1 款 d 项)
投资者基础设计之后阶段设计的 a–đ 项(建设专业机关不审查时)技术设计或施工图阶段(第 17 条第 1 款 đ 项)

4. 消防警察审查

附录 III 所列工程须经消防警察设计审查,但临时工程、按特别投资程序实施的工程和国防军事工程除外(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第 9 条第 1 款)。审查内容包括(第 9 条第 2 款):

  • 火灾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探测器;
  • 灭火系统、灭火器和移动式消防设备;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语音疏散系统;
  • 基本破拆工具;过滤式和自给式呼吸器;
  • 消防电源:向消防系统、排烟、正压送风、消防电梯、防火卷帘和防火门供电。

时限(第 9 条第 6 款):自收到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最长 6 个工作日;国家重要项目或 A 类项目的工程最长 10 日。审查结果为PC12 表格(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规定的新表格)审查文件,以及加盖 PC14 表格印章的图纸。材料可窗口递交、邮寄或网上提交;网上提交在 8 个工作小时内确认受理。

5. 何时须重新审查?

设计变更、改造或用途变更导致以下情形的,须重新进行消防警察审查(第 9 条第 3 款):

  • 改变报警或灭火原理、灭火剂或消防泵规格;
  • 更换或增设报警或灭火系统。

此时警方仅审查变更部分。

6. 与施工许可证及开工的衔接

  • 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后方可开工(《消防法》第 17 条第 3 款)。
  • 须进行消防审查的工程须取得涵盖消防的建设设计核查(2025 年《建设法》第 26 条第 5 款),许可机关将许可图纸与通过消防审查的设计进行比对(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第 54 条第 6 款)。

完整材料清单请参阅消防(二):审查与验收材料清单。

法律依据

文件颁布日期施行日期备注
第 55/2024/QH15 号《消防与救援法》—2025年7月1日经第 118/2025/QH15 号和第 135/2025/QH15 号法律修订;2026 年 3 月 23 日合并文本 58/VBHN-VPQH
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消防与救援法》2025年5月15日2025年7月1日—
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修订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及相关议定2026年9月8日2026年9月15日—
第 347/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III: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
第 135/2025/QH15 号《建设法》2025年12月10日2026年7月1日第 43 条第 2–3 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建设法》中有关建设活动管理的内容2026年6月19日2026年7月1日—

咨询您项目的法律路径

World Steel 为投资者提供从许可材料准备、设计和消防审查到厂房施工与验收的全程支持。发送您的项目信息(地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目标进度),我们的团队将与您联系,共同梳理项目的法律路径。

注:本文为依据 2026 年 10 月 25 日有效法律文件编写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越南语法律文本为权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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