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投资程序对指定区域内的项目以承诺代替许可。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在第 28 条中作出规定,第 96/2026/ND-CP 号议定在第 46 条和第 47 条中予以指导。对于工业区内的工厂,该程序可省去许多开工前手续,代价是合规责任转由投资者承担。
谁可以采用?
对于位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数字技术集中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经济区功能区内的项目,投资者可以选择该程序,但政府规定须经投资主张批准的项目除外(《投资法》第 28 条第 1 款)。
第 96/2026/ND-CP 号议定第 46 条第 1 款排除了位于经济区或自由贸易区内、属于第 24 条第 5、6、11、12、13、15、16、17、18、20 项的项目,以及工业区、出口加工区、数字技术区基础设施项目(第 14 项)。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项目还须符合高新技术活动标准(第 46 条第 2 款)。
可免除哪些程序?
根据《投资法》第 28 条第 2 款,按特别程序登记的项目无需办理:
- 投资主张批准;
- 技术审查;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详细规划;
- 施工许可证;
- 建设和消防领域的批准、同意和许可。
专门法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2025 年《建设法》第 43 条第 2 款对特别程序下的工程免除施工许可证,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第 9 条第 1 款将其排除在消防警察设计审查范围之外。

投资者须作出哪些承诺?
申请书须包含以下承诺内容(第 96/2026/ND-CP 号议定第 47 条第 2 款):
- 有关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转让和消防的相关条件、标准和技术规范;
- 对照上述要求对项目所作的初步评估;
- 遵守规定、不实施禁止行为并对任何违规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
项目建议书须识别并预测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以代替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投资法》第 28 条第 2 款)。
申请材料与时限
| 事项 | 规定 |
|---|---|
| 材料 | 第 96/2026/ND-CP 号议定第 32 条第 1 款 a、b、c、d、đ、g、h 项(含承诺的申请书、法律地位、财务能力、项目建议书、场地文件、BCC 合同(如有)、其他文件) |
| 受理机关 |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或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
| 审查内容 | 与分区(或总体)规划的符合性、法律地位与经验、用地需求、进度、承诺、优惠(第 47 条第 3–4 款) |
| IRC 时限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第 47 条第 5 款 b 项) |
| 签发后 | IRC 及承诺书抄送地方建设秩序管理机关、科技、环境和消防主管机关(第 47 条第 5 款 c 项) |
开工前:附核查报告的通知
无需许可不等于无需文件。根据《投资法》第 28 条第 3 款,投资者在开工前须向地方建设秩序管理机关和区管理委员会发送开工通知,并附上:
- 由投资者编制、审查并批准的建设投资经济技术报告;
- 由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经济技术报告核查报告,内容涵盖结构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以及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符合性。
何时适用?
- 适合:项目需要尽早开工,投资者拥有有能力的设计和核查顾问,并愿意承担全部合规责任。
- 需慎重:工艺复杂、火灾或爆炸风险高,或贷款方和保险公司要求取得政府批准。任何偏离承诺之处均由投资者负责。
- 环境许可证等运营阶段义务不在第 28 条第 2 款的免除清单内,须依《环境保护法》另行核实。
与常规程序的比较请参阅2026年越南外资工厂项目法律路线图。
法律依据
| 文件 | 颁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备注 |
|---|---|---|---|
| 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 | 2025年12月11日 | 2026年3月1日 | — |
| 第 96/2026/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投资法》 | 2026年3月31日 | — | — |
| 第 135/2025/QH15 号《建设法》 | 2025年12月10日 | 2026年7月1日 | 第 43 条第 2–3 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第 105/2025/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消防与救援法》 | 2025年5月15日 | 2025年7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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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依据 2026 年 10 月 25 日有效法律文件编写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越南语法律文本为权威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