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起的建设许可:豁免情形、主管机关与办理时限
哪些工厂可免办许可、园区内外由谁发证、1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以及2025年《建设法》和第217/2026/ND-CP号议定规定的条件。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工许可证适用第 135/2025/QH15 号《建设法》(取代 2014 年《建设法》)以及详细规定《建设法》中建设活动管理内容的2026 年 6 月 19 日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取代第 175/2024/ND-CP 号议定)。第 43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许可豁免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已经适用。主要变化:豁免范围扩大、全面网上申请、办理时限缩短。
工厂是否需要施工许可证?
原则上,投资者须在开工前取得许可证,2025 年《建设法》第 43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与工厂、仓库最相关的豁免包括:
- a 项:按特别投资程序实施的项目工程;临时工程。
- e 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整后的报告)经国家建设专业机关审查并获批准的项目工程。
- g 项:IV 级工程,以及位于所列规划区以外、7 层以下且建筑面积不足 500 m² 的个人住宅。
- h 项:不改变用途、不影响承重结构并保持消防和环境要求的内部维修和改造。
获豁免的工程仍须向地方建设管理机关发送开工通知;属于 a、d、đ、e、g、h 项的,通知须附上除申请表以外的许可申请材料(第 43 条第 3 款)。
实务中,经营性投资项目通常由投资者自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法》第 26 条第 4 款)。建设专业机关只审查大型项目或含有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IV 所列工程的项目(第 32 条)。因此,许多普通外资工厂仍然需要许可证,除非采用特别投资程序。

由谁签发?
| 机关 | 范围(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第 53 条) |
|---|---|
|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或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 其所管理区域内的工程 |
| 社级人民委员会 | 社内 III、IV 级工程及个人住宅(上述区域内的工程除外) |
| 省建设厅 | 省内其他所有工程 |
项目包含不同类型和等级的工程时,以最高等级的工程确定签发机关(第 53 条第 4 款 c 项)。
新发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 2025 年《建设法》第 44 条第 1 款和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第 50 条:
- 符合土地用途,以第 55 条所列土地法律文件之一证明;
- 符合规划(对于项目,为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第 26 条第 1 款所列规划之一);
- 满足本工程及相邻工程的结构安全、环境、消防和基础设施接驳要求;
- 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须取得涵盖消防的设计核查;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或大型复杂工程须取得结构安全核查;
- 设计已按规定编制、审查和批准。
程序与时限
申请材料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上提交;仅在系统故障时允许纸质或邮寄提交(第 54 条第 1 款)。
| 程序 | 时限(自收到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 |
|---|---|
| 新发、迁建或临时许可证(个人住宅以外的工程) | 10 个工作日 |
| 调整、维修或改造 | 9 个工作日 |
| 个人住宅 | 7 个工作日 |
| 延期或补发 | 5 个工作日 |
- 机关在 5 个工作日内(个人住宅为 3 个工作日)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第 54 条第 2 款 a 项)。
- 缺少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投资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不合格的,机关在 1 个工作日内说明不予签发的理由(b 项)。
- 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须在 2 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c 项)。
- 机关将图纸与已审查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及已通过消防审查的设计进行核对(第 54 条第 6 款)。

取得许可证后
- 须在签发或延期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工(第 49 条第 10 款)。许可证最多可延期两次,每次 12 个月(第 63 条第 3 款)。
- 在有建筑管控要求的区域改变立面,改变位置、占地面积、层数或主要结构方案,或改变主要内部功能分区的,须调整许可证(第 63 条第 1 款)。
- 满足 2025 年《建设法》第 48 条的条件后方可开工:场地已具备、已取得许可证(如需要)、施工图已批准、施工合同已签订并已发送开工通知。
完整材料清单请参阅新发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法律依据
| 文件 | 颁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备注 |
|---|---|---|---|
| 第 135/2025/QH15 号《建设法》 | 2025年12月10日 | 2026年7月1日 | 第 43 条第 2–3 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建设法》中有关建设活动管理的内容 | 2026年6月19日 | 2026年7月1日 | — |
| 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 — | — | 表格;附录 IV 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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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依据 2026 年 10 月 25 日有效法律文件编写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越南语法律文本为权威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