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内容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工程验收和投入使用适用第 135/2025/QH15 号《建设法》(第 57 条和第 58 条)以及详细规定《建设法》中质量管理、施工和工程维护内容的2026 年 6 月 13 日第 207/2026/ND-CP 号议定(取代第 06/2021/ND-CP 号议定)。本文介绍竣工验收的条件、验收记录的签署方、国家何时检查验收,以及工厂投产的条件。

1. 三个层级的验收
- 工作验收(第 207/2026/ND-CP 号议定第 22 条)。
- 施工阶段或部位验收(第 23 条),例如基础或钢结构。
- 投入使用前的分项工程或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第 24 条)。
2. 竣工验收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时,投资者组织并参加竣工验收(第 24 条第 1 款):
- 全部工作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 第 22 条和第 23 条规定的工作、部位和阶段验收均已完成;
- 试验、监测、检测、核查和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 施工期间已遵守消防、救援和环境规定以及其他行业规定。
分部验收与有条件验收
- 分部验收(第 24 条第 2 款):已完工且符合条件的部分可先行验收并投入使用,其余部分继续安全施工。
- 有条件验收(第 24 条第 3 款):工程已基本完工,但存在不影响承载能力、使用寿命或功能的缺陷;验收记录须列明缺陷、整改期限及使用限制。
3. 竣工验收记录
主要内容(第 24 条第 5 款):验收对象、时间和地点;签署方;对验收条件以及与设计、技术规格和合同符合性的评估;对与已通过消防审查的设计符合性的评估(间距、消防通道和救援场地、疏散、耐火、防火分区、防排烟);验收结论;保修期的起始时间和期限。
| 签署方(第 24 条第 6 款) |
|---|
| 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
| 监理咨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 |
| 主要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以及现场负责人(联合体的每个成员) |
| 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以及设计负责人(按合同约定) |
4. 国家何时检查验收?
根据第 207/2026/ND-CP 号议定第 25 条第 1 款,施工期间和竣工时的检查适用于:
- 国家重要项目的工程,以及第 207/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IX 所列的大型复杂工程;
- 按政府建设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IV 清单);
- 多栋建筑的项目,仅限属于上述两类的分项。
检查程序(第 27 条):
- 施工期间:特级和 I 级工程最多检查 3 次,其他工程最多 2 次;检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结果函。
- 竣工时:投资者提交竣工报告(附录 VI);建设专业机关在 16 个工作日(I 级和特级)或 12 个工作日(其他工程)内批准或拒绝验收。
- 机关不检查按工艺设计设计的生产线和工艺设备(第 27 条第 2 款)。
检查费用由投资者估算并计入总投资(第 25 条第 5 款)。
5. 工厂投入使用的条件
根据第 207/2026/ND-CP 号议定第 29 条:
- 已按第 24 条完成竣工验收;
- 属于第 25 条第 1 款的工程已取得主管机关的验收批准;
- 如有要求,已取得环境许可证或完成环境登记(第 29 条第 4 款),并满足其他行业要求;
- 有条件验收后,由投资者决定有条件使用(第 29 条第 5 款)。
与此同时,投资者须在运营前完成消防验收和申报(参见消防(三))以及环境许可证(参见环评与环境许可证)。
6. 竣工档案与移交
- 投资者在竣工验收后按附录 VII 编制竣工档案,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第 28 条第 1 款)。
- 档案使用越南语;有外方参与的项目可约定增加英语或其他语言(第 28 条第 2 款)。
- 可为整个项目一次性编制,工程分期投入使用的也可按工程分别编制(第 28 条第 3 款)。
- 保存原件和电子版;规定清单内的文件须上传至国家建设数据库(第 28 条第 4 款)。
- 移交依照 2025 年《建设法》第 58 条和第 207/2026/ND-CP 号议定第 30 条进行。
投产前快速检查清单
- ☐ 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记录(含消防评估)。
- ☐ 已在消防数据库申报的 PC18 表格消防验收文件。
- ☐ 验收批准(工程属于第 25 条第 1 款的)。
- ☐ 环境许可证或环境登记(如需要)。
- ☐ 按附录 VII 编制的竣工档案及竣工图。
- ☐ 工程和设备的运行与维护规程。
法律依据
| 文件 | 颁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备注 |
|---|---|---|---|
| 第 135/2025/QH15 号《建设法》 | 2025年12月10日 | 2026年7月1日 | 第 43 条第 2–3 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第 207/2026/ND-CP 号议定,详细规定《建设法》中有关质量管理、施工和维护的内容 | 2026年6月13日 | 2026年7月1日 | — |
| 第 217/2026/ND-CP 号议定附录 | — | — | 表格;附录 IV 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
| 第 146/2025/QH15 号法律,修订第 72/2020/QH14 号《环境保护法》 | 2025年12月11日 | 2026年1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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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依据 2026 年 10 月 25 日有效法律文件编写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越南语法律文本为权威版本。